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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6月施行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1日作者:法制网 曹天健
新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6月1日施行


  从6月1日起,新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规定,科学技术人员不得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者将失去申报科技项目等资格。

  新条例规定,科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由有关行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励奖项的资格: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此外,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还对科技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多类违规行为明确了惩戒措施。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拨付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不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在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侵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据悉,原《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1993年颁布实施。201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在贯彻国家《科技进步法》的基础上,把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科技政策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重点完善了企业科技创新、科技资源的整合投入、环境建设和科技合作开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有专家认为,新条例的规定表达了对学术造假等违规现象的“零容忍”,其在彰显严惩不贷决心的同时,更是以立法形式为优秀科技工作者投身研发带来保障和激励。